(A)依貨物性質區分
現金、票據、股票、本票、支票等有價證券、展演會票券、禮券或珠寶、古董、藝術品、 貴金屬(例如黃金、鑽石等)等貴重物;
信用卡、提款卡、標單或類似物品;
遺骨、牌位等無法複製商品、佛像等;
昆蟲、魚、爬蟲類、蝦子、螃蟹(動保法)等動、植物類;
證件類:諸如准考證、護照、機票類、身分證、健保卡、行照、自然人憑證、市民證等;
不能再複製之圖、稿、卡帶、磁碟、公司重要文件、合約、保單、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;
煙火、油品、瓦斯瓶、稀釋劑等易燃、揮發、腐蝕性物品、滅火器等同類性質產品;
飲料、食用油、醬油、醬料、液體(如酒類、牛奶、果汁、沐浴乳、乳液、化妝水、防蚊液、清潔劑、醋、醬油、化學藥品等)…等
有毒性物品、氣體、易爆炸、放射性物品、汽機車蓄電池(電瓶)、電池等同類性質產品;
具危險性、危害人體、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等之物品;
個人藥品、中藥、草藥、救命藥;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; 易碎品,例如玻璃製品、線香、瓷器、玉器、瓷磚、餅乾等;
精密儀器:3C 產品、家電、特殊功能之儀器、GPS 、行動電源、手機、相機等;
明信片、郵簡、信函
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
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、生日禮物、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
倘因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,統一超商不負擔 賠償責任。反之,如因寄送之物品導致統一超商、物流中心、其他人或統一超商門市人員受到損害(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、罰款、罰鍰、罰金、賠償責任、懲罰性違約金等),寄件人同意賠償統一超商、物流中心或其他人之損害,且不向統一超商、物流中心或其他人主張權利。